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25325号“芝麻先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12581号“芝麻屋”商标、第1207826号“芝麻EQ”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