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322638号“撒野串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撒野串场 70322638

阅读:133095 2023-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撒野串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2638号“撒野串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由申请人商号设计而来。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2、经查,已有与本…

  申请人:四川撒野串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2638号“撒野串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由申请人商号设计而来。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撒野串场”构成,其中“撒野”具有“粗野、放肆、任意妄为、不讲情理”之意,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饭店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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