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乌鲁木齐市一人一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01071号“快开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提供的是一种帮助用户利用科技手段快速建立和推进他们的商店业务,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发展和商品特点设计而成,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符合商标法的注册标准,故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2、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及显著性。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文字“快开店”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