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企优力(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慧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94545号“企优力 QIYOU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65889号“企优力QIYOU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经我局核准,名义已变更为企优力(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