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东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559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是以车为元素设计的艺术化图案,是申请人独创标识,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整体上仅由普通玩具的外观构成,指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智能玩具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