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2665号“PALM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LMET G1692665

阅读:141805 2023-1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NIHON PARKERIZING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2665号“PAL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6573号“PALLET”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NIHON PARKERIZING CO.,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2665号“PALM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6573号“PALL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ALMET”与引证商标“PALLET”在字母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学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2665号“PALM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LMET G16926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84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