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林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1日对第36816024号“金沙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局另案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见2023年第1862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