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龙侨华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14738号“龙侨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在本案中明显不适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二、申请人其他类别的“龙侨华”商标已经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知名度较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逆序为“华侨龙”,“华侨”是指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