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91955号“真白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109447、44376671号商标现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
申请人:湖南保灵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91955号“真白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109447、44376671号商标现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