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山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1日对第40654352号“Bllassa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引证的第1218669号“ELLASSAY”商标、第4225107号“ELLASSAY”商标、第11029979号“ELLASSA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官网截图;
3、百度、360搜索截图;
4、申请人所获荣誉;
5、相关裁定、判决书;
6、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物、制服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现审理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我局认为,争议商标“Bllassay”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英文“ELLASSAY”仅首字母不同,字形及字母构成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袜、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损害申请人在先权利且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调整范畴,不属于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内容,申请人援引法律条款有误。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