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楚和
委托代理人:橙庆天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39499号“皇海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2010年使用“皇海堂”品牌至今已有十三年之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7464号“皇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即将被撤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截图;网络搜索截图;品牌推广宣传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鱼(非活);肉;贝壳类动物(非活);鱼制食品;海参(非活);鱼翅;海米;海蜇皮;干贝”商品上被依法撤销(见186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