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宠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75592号“它的私厨 ITS PRIVATE CHE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05314号“它的可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74782号“IT'S它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259963号“就是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364598号“ITS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申请人从事的“动物专属饲料类产品内容”方面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不相关,显著性较强,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且,已有相同情形的商标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作品展示页、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的中文部分和英文部分属于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