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233669号“吉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吉天下 46233669

阅读:31179 2023-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兆荣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46233669号“吉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427840号“吉及图”商标、第4216770号“老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

  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兆荣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0日对第46233669号“吉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3427840号“吉及图”商标、第4216770号“老吉”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欧皇商标事务所(江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非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5、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所获荣誉、公益事业资料等;

  6—7、相关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0年05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为申请人,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第30类“加奶可可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欧皇商标事务所(江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成立,系经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其法定代表人为被申请人。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该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1、3,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欧皇商标事务所(江门)有限公司尚未成立。故,申请人有关被申请人为商标代理机构欧皇商标事务所(江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非代理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五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鼎怡宝山泉”、“淘宝名泉”、“农妇山泉”、“泰红牛”、“迈巴克”、“旺仔豆”、“东鹏劲”、“维他极线”、“安奈希”、“瑞幸伯克”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本文《关于第46233669号“吉天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吉天下 462336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7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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