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穆棱市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东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05478号“穆棱9°西红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驳回理由:一、申请人提交了《穆棱市志1986-200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的复印件。经核实,该史料复印件中所记载的关于“穆棱9°西红柿”的内容与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构收藏的上述书籍中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国家图书文献收藏机构收藏的上述书籍中并无“穆棱9°西红柿”的记载。因此,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史料材料不真实,不能证明所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此外,《穆棱市志1986-2005》(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8年12月出版)封面页以及部分内容页未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穆棱9°西红柿”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中“标准化生产”可知:“穆棱9°西红柿”是利用大棚技术种植的一种西红柿,这种种植技术可在任意地区复制,其特定品质的形成与产地的自然环境因素无必然联系,不符合地理标志概念。三、申请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显示,其业务范围与所报地理标志商标无关。四、申请人提交的《委托检验合同》未明确检测内容为“穆棱9°西红柿”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的检测,且合同未明确有效期限。五、申请人提交其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未加盖检测机构(单位)公章。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五条生产地域范围的表述与穆棱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使用“穆棱9°西红柿”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划分的函》不一致,且仅简单罗列了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未明确说明产品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七、申请人提交的《“穆棱9°西红柿”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未明确说明“穆棱9°西红柿”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以及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相关论述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将在补充材料中提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列》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关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实质审查有关规定的证据材料。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