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兴灿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7日对第18502859号“军戈 CHWENGE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瑞士国旗相同、近似,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争议商标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近似,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五款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福州汉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7日经撤回异议申请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背包、书包、公文包、运动包、钱包(钱夹)、手提旅行包(箱)、捆扎用皮带、伞、宠物服装、手杖、马具配件商品上,后于2018年12月20日经核准转让给威戈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专用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7年10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于本案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而申请人对应提出的具体理由为“争议商标与瑞士国旗相同、近似”‘争议商标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近似’,上述理由对应的法律依据应分别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内容,故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五款”的书写应属笔误,在此予以指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商标与瑞士国旗相同、近似”‘争议商标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近似’的理由,本案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调整范围。
争议商标图形外观与瑞士国旗、“红十字”标志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看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时,不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瑞士国旗、红十字会具有一定关联,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