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57993号“茶间小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75039号“间 茶间堂及图”商标、第49426616号“茶间游园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注册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注册,撤销公告见第1868期《商标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茶间小说”与引证商标二“茶间游园会”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