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33098号“芭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芭比 17433098

阅读:54780 2023-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433098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111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433098号“芭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9111号决定,于2023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我局依法受理后,经审理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关系证明、合作协议、媒体宣传报道、门店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咖啡馆”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相关市场上及线下店铺考察中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对被申请人未经质证的使用证据持怀疑态度,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持续、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额外证据材料,仅是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说明。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并已进行证据交换,主要包括以下证据:1、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脉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2、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关系证明;3、上海脉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4、芭比甜甜屋开业报道;5、部分门店照片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后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部分商品专用权,现为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饭店”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7日止。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3类“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饭店”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证明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为其关联公司,被申请人对美太芭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将复审商标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知晓且许可。证据1可证明上海脉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复审服务上被许可使用复审商标,授权委托书生效日期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表明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合作协议书中复审商标标识清晰写明,合作期限包含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中复审商标名称清晰可辨识,且宣传报道中表明“芭比甜甜屋”与证据5中提供门店照片可产生对应关系。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餐馆”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饭店”复审服务与上述实际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备办宴席、咖啡馆、餐馆、饭店”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本文《关于第17433098号“芭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芭比 174330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7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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