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鲸(深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泰正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37317号“安心食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96737号“安品食光”商标、第53658086号“安好食光”商标、第8260000号“安心食品ANXIN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组合“安心食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热狗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