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UPOE LTD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4104号“GLORIF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已提交了针对申请商标的限定申请,故请求等待该商品限定申请核准后再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82851号“Glority”商标、第64080370号“赞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冥想疗法服务上的商品删减申请已被核准,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及服务为“与精神正念、信仰、健康、幸福感和心理健康相关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与上述所有服务相关的信息、顾问以及咨询服务”等商品/服务。
经复审认为,在第44类服务上,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冥想疗法服务上的国际删减申请已被核准,故申请商标在删减后的服务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在第9、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申请商标字母组合“GLORIFY”与引证商标一、二“Glority”、“赞美及图”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精神正念、信仰、健康、幸福感和心理健康相关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与上述所有服务相关的信息、顾问以及咨询服务”等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医疗诊所服务”等商品/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44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