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惠泽家庭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54718号“惠泽康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530989号“惠泽文旅”商标、第28073620号“莲花关怀及图”商标、第27651742号“泽惠BLESS FOR FOOD”商标、第41368083A号“蕙泽”商标、第4896543号图形商标、第8117722号“瀚茗春及图”商标、第16685625号“青荷西南风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四、引证商标六所有人已注销。五、申请人已有系列商标获准注册,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店面照片、锦旗、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惠泽康护”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上述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托儿所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惠泽康护”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惠泽文旅”、引证商标三“泽惠”、引证商标四“蕙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动物寄养、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