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39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74365号“金龍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