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422522号“SyberMi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yberMind 55422522

阅读:155447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易道博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22522号“Syber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7864号“Soberm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词、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

  申请人:北京易道博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22522号“SyberMi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897864号“Sobermi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词、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指向性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市场宣传截图;公司名片设计图片;公司礼盒设计图片;服务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yberMind”与引证商标“Sobermind”均为文字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5422522号“SyberMi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yberMind 554225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7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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