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丰集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07766号“HSBC TOP TRADER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803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服务上已被不予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广告”服务上已被我局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