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马国炬(玉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31884号“小马国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小马国炬”为申请人的商号,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