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77104号“HYLO COMF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LO COMFORT G1577104

阅读:96582 2022-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乌斯法玛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7104号“HYLO COMF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经国际删减程序已变更为“人用药、兽医用药”,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申…

  申请人:乌斯法玛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7104号“HYLO COMFO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经国际删减程序已变更为“人用药、兽医用药”,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敷料”商品已被删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兽医用药”与第262843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577104号“HYLO COMFO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YLO COMFORT G15771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73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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