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79886号“E EN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67379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7379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475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三、四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第368924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第368864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