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恩金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84043号“ENJ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测量、化学分析、医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第9077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64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7925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7530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注销,引证商标四未进行转让,其使用的可能性较低。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恩金Enjin”业务介绍;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工商登记信息;法院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主动声明放弃“技术研究、质量控制、测量、化学分析、医学研究、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包装设计、建筑学服务”服务,故我局在前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其余指定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