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中鹭植物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75558号“宝鹭 黄金珍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11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525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58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51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69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989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