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澳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26949号“ACTIVB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的无意义字母组合,独创性较强,除了首字母是大写书写以外,其他的设计特征相同,无划分板块的设计特征。百度翻译显示“ACTIVBEST”中文含义为“启用”,查询有道翻译显示上述单词无含义。经查询,在先有众多包含“best”的商标注册成功,说明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商标档案、百度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ACTIVBEST”组成,标识整体无含义,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奶制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