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景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07969号“螺满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7818946号“螺满堂”商标、第55433928号“螺满记”商标、第48033798号“螺满屋 SNAIL POWDER及图”商标、第54726724号“螺满源LUOMANYUAN及图”商标、第607484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五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养老院服务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五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其余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