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润水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60356号“润水健康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第5702714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