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亲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百福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4月19日对第47168097号“DEARC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2018年成立于韩国的家居用品企业,“DEARCUS”为申请人主要品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在一次性抹布、洗洁精等商品上使用了“DEARCUS”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授权的经销商存在投资关系,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特定关系人串通合谋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2、“DEARCUS”商标产品照片、产品中文标签;3、申请人在韩国注册“DEARCUS”商标的注册证;4、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给申请人的介绍资料;5、装箱清单、发票、合同;6、申请人与深圳市怡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8、深圳市怡明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息;9、投资关系图;10、袁海波、周国辉、钟百胜、伍悦、张婷婷实际控制企业信息;11、被申请人及深圳市怡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机构信息;12、申请人国际注册第1551479号商标驳回通知。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清洁用布、洗碗布、化妆用具、牙刷、纸巾盒、饮用器皿、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驱蚊剂用插电式扩散器、隔热容器、牙线”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特定关系人串通合谋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7均属自制的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源自网络的信息,证据8至11亦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所主张的经销商之间存在直接的投资关系或者串通合谋的行为,故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被申请人基于特定关系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DEARCUS”标识仅为普通字体的英文字母组合,表现形式过于简单,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