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涤宝洗涤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乾元知识产权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31964号“涤宝·丰涤 DB&FONG 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涤宝·丰涤DB&FONG DI”中“涤宝·丰涤”具有其他含义,“涤宝”为申请人公司商号,申请人于2010年6月23日成立,且已使用“涤宝”这个商号多年,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丰涤”作为申请人“涤宝”名下的品牌,并不会让普通消费者联想到“宝丰县”。申请商标是以一个整体进行识别,不应任意将商标进行拆分割裂,整体上可以与“宝丰县”相区分。“宝丰县”虽然是隶属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辖区下的一个县级城市名称,但其作为县级城市名称并不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当普通消费者看到中文“涤宝·丰涤”四字时,想到是“涤宝”、“丰涤”这样的的组合,而能够联想到“宝丰县”的可能性不高。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所列举的含有“宝丰”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公司名片、门店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汉字“涤宝·丰涤”一般易被作为整体进行识别,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与河南省平顶山市所辖县级行政区划“宝丰”相联系,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