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的例外情形,为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普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提供了法律依据。
实践中,各地在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时,为传达产地信息,表明某商品(服务)来源于某地,强调产地优势,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一般由“地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或“地名+其他显著性文字要素”组成。但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显著性是标识作为商标使用须具备的基本属性。由于地名一般只能说明商品的来源地,而不能识别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因此不具备显著特征。
为引导申请人就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合理申请注册商标,避免驳回又重复申请的恶性循环,降低申请人成本,本指引特列举常见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表现形式和因不具备显著特征或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而不予注册的情形,供申请人参考。
二、适用范围
鉴于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是一种典型的“准公共产品”,由区域内具备某种资格且遵守一定规则的成员共同使用,因此,对于各地打造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地理标志除外),集体商标更适合作为法律保护路径。
此外,集体商标在申请注册时不仅需要提供集体成员的名称、地址和使用管理规则,而且在使用管理规则中还要明确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集体成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因此,将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注册为集体商标,也便于注册人加强对集体商标使用人的检验监督,从而实现品牌效益的最大化。本指引所列注册商标均为集体商标。
三、常见具备显著特征的商标表现形式
(一)申请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者上述要素组合构成
以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者上述要素组合作为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该标志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具备显著特征。
1. 申请商标由具备显著特征文字要素组成
例如:

商标类型:集体商标
申请人:巴彦淖尔市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
指定商品:第23、29、31等类别毛线、酸奶、燕麦等商品
(寓意:河套地区得天独厚的资源禀赋)
2. 申请商标由具备显著特征图形要素组成
例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