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喜云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9660号“NIUXIY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77773号“秘亨阁及图”商标、第9751420号“牧羊泉及图”商标、第9147475号“大伦及图”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