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火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58402号“涮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深圳市科律科技顾问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8243112号“涮大师 HOTPOT”商标近似。(见第1256/1268期《商标公告》),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43112号“涮大师 HOTPO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补充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整体用在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