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少红
委托代理人:南京品恒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66177号“奈朵廣宁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奈朵廣宁芝”系申请人独创且已使用的商标,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奈朵廣宁芝”整体上已经形成区别于“广宁”地名的其他含义,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广宁芝包装图版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奈朵廣宁芝”该标志中“广宁”,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