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艳茹
委托代理人:沈阳互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6733号“施东明牛状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源于申请人于2016年创始施东明牛状元餐饮店而来。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对应关系。在先有含有“东明”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施东明牛状元”整体汉字组合具有除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例外情形,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