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47246号“碧萝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碧萝园 61447246

阅读:125674 2022-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溪县大坪碧萝园茶叶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7246号“碧萝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第30类相同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

  申请人:安溪县大坪碧萝园茶叶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7246号“碧萝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第30类相同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碧萝园”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未仅表示了服务内容特点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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