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溪县大坪碧萝园茶叶加工厂
委托代理人:厦门思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47246号“碧萝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在第30类相同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碧萝园”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并未仅表示了服务内容特点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