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71511号“快手金剧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是申请人为“快手”平台上的“快手小剧场”的内容创造者们设立的专属奖项,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产生误认。“快手”是申请人已注册的核心主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商标知名度证据、申请人系列商标、网络检索结果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快手金剧奖”构成,整体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公众对服务宣传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此外,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