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24474号“TapSD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55193号“T.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84300号“T.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apSDK”与引证商标一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电话通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在线论坛;数据流传输;视频点播传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无线电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