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龙诚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1392号“粤品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7792号“粤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共存的情况。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汉语解释、类似商标档案等打印页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粤品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蔬菜;蛋;皮蛋(松花蛋);咸蛋黄”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沙拉、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汉语解释等资与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易造成混淆无关。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