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伟益达环球营养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49880号“WEI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EIDER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4358号“山大华特SHANDAW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04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53987号“永才WEALT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705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253984号“永才WEALTH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843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46108号“衛逹WEID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