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601654号“顺 LSJ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顺 LSJT及图 47601654

阅读:84800 2022-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鞍山龙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01654号“顺 LSJ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3963号“态顺心大一点更顺一点”商标、第33420609号“顺SH”商标、第…

  申请人:马鞍山龙顺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601654号“顺 LSJ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3963号“态顺心大一点更顺一点”商标、第33420609号“顺SH”商标、第1564823号“陆陆顺 顺”商标、第9783965号“珂奇及图”商标、第194308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陶器用黏土;陶制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陶器用黏土;陶制砖”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陶器用黏土;陶制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

本文《关于第47601654号“顺 LSJ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顺 LSJT及图 476016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6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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