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856722号“拉奇优 NA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拉奇优 NAKI 59856722

阅读:148668 2022-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辉达雄丰拉链塑胶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6722号“拉奇优 NA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4595号“PARTNER PET及图”商标近、第22050635A号“甜宠…

  申请人:深圳市辉达雄丰拉链塑胶五金厂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56722号“拉奇优 NAK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在整体认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94595号“PARTNER PET及图”商标近、第22050635A号“甜宠宝贝及图”商标、第17322988号“虎妈猫爸及图”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

本文《关于第59856722号“拉奇优 NAK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拉奇优 NAKI 598567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66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