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智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9230号“清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88637号“清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