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利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兴达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严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对第48498245号“嘉渝香 八孃家 跷脚牛肉BANIANGJIA QIAOJIAO NIUR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61557号“八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八嬢”系列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了损害。被申请人行为易造成市场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情况;2、申请人商标知名度情况;3、被申请人对于商标的使用情况公证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距,未构成近似,两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重庆本地含有“八嬢”二字的商标品牌、争议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21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餐馆、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等服务上,至我局审理本案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经我局查询相关邮政邮寄记录,被申请人首次答辩寄送时间为2022年3月8日,答辩补充材料寄送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8日向我邮寄答辩材料时,并未声明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但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我局寄送补充材料,且系在3个月期限届满后提交。虽然为充分查明涉案事实,我局在审理过程中亦对该部分逾期证据进行了审查,该部分证据对案件审理结果并无实质性影响,我局未予采信,故不再对该部分证据组织质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八孃家”与引证商标“八嬢”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并未能对此充分举证,故申请人相关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