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市永得利胶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17716号“浙里人 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743627号“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25521号“天 正楦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785892号“聚德华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56520号“天 天顺号 T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3516166号“浙里熟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177901号“浙里人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8469868号“天天 I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8471103号“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8459485号“天天 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9348928号“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浙里人”、“天”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六核准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