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怡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0808号“YEH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210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字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于2018年07月17日已注销,引证商标权利人注销后并未对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所持有的商标进行处置,可合理推测引证商标并未在市场进行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和广泛的推广,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形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失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