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信诺包装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标重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24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9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在申请人公司前期的生产生活中大量投入使用,若被驳回,势必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外包装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6日